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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1 11:17:50

 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级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相关企业按此要求及时办理: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13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符合“150号部令”第九条规定,无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网上申报
初始注册需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www.ceca.org.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自行完成网上申报,申报教程详见附件1。
三、受理时间
    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13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纸质申请资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需贴二寸彩色照片,一份不装订入申报材料);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供资格证号页及照片页);
3、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和业绩证明(见附件3,至少2项业绩);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造价工作年限均要满足相应的学历要求,详见附件2。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与工作业绩、网上业绩资料与书面业绩资料所填报的内容、起止日期必须一致,并符合注册条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贵州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