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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建通〔2017〕255号关于开展汛期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发布日期:2017-06-29 07:10:00

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7年6月24日,四川茂县发生一起山体坍塌灾害,造成临近村落62户被掩埋,100余人失联,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近期,我市进入主汛期,近日雨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降雨给我时建筑施工造成了较大影响,特别是深基坑、高边坡及地势低洼带,出现了积水和局部的坍塌,给建筑施工造成了安全隐患。为吸取灾害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贵阳市住建局决定开展全市汛期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再安排、再部署。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全面部署开展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各项制度,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成立以市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各区(县、市)住建局局长为成员的“深基坑、高边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全面开展贵阳市建筑工汛期“深基坑、高边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组  长:熊国玺(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刘  强(市住建局副局长)
耿乙峰(市建管处处长)
成 员:岳光兵(市建管处副处长)
洪  津(市建管处副处长)
吴  航(市建管处总工程师)
张晓红(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局局长)
徐春波(南明区住建局局长)
彭  华(云岩区住建局局长)
王世伟(经开区住建局局长)
张建军(花溪区住建局局长)
张  君(乌当区住建局局长)
李  斌(白云区住建局局长)
何  革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杨东华(观山湖区住建局局长)
杨  溢 (清镇市住建局局长)
邹发明(息烽县住建局局长)
刘  俊(开阳县住建局局长)
张  建(修文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孙筑刚(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副站长)
陈 波(市建管处市政站副站长)
李  永(市建筑管理处金阳站副站长)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成立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制定检查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三)各区(县、市)住建局和市级安监机构按管理权限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立即对所监管的项目进行全数“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基坑、高边坡”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上报,并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市住建局将成立专家组,对各区(县、市)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三、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汛期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控和检查,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严格基坑、边坡、管沟、地下暗挖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超过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由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按审批后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二)严格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进行第三方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安全。

(三)要求基坑、边坡、管沟的施工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及时支护,严禁超挖;拆除支撑时应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四)基坑、边坡、管沟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须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允许的载荷,开挖的土方不得随意堆放在基坑边或管沟边。

(五)基坑、边坡、管沟施工时,应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六)要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认真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未经教育和交底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七)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旁站制度落实,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是否到位履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汛期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安全生产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二)强化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汛期“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的,将给予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2.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或整改达不到要求擅自进行施工的,将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作不良记录、暂停招投标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市场。
3.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未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汛期“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或发现隐患未督促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将对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作不良记录、暂停招投标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市场。   
4.各区(市、县)住建局和市级安监机构未认真履行监
管职责,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搞形式、走过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加强值守,做好应急处置
1.各区(县、市)住建局、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汛期应预案和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和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队伍的建设。
2.各区(市、县)住建局、施工企业要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深基坑、高边坡隐患防控台账,及时做好更新、汇总和上报工作。二是将“深基坑、高边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时报送至市安监站。






2017年6月28日